酒后驾车意外身亡 同桌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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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潜山法院水吼法庭成功调处一起醉酒死亡案件。纠纷系因受害者宋某甲(已离世)与同桌饮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宋某乙在五庙乡某酒店同桌饮酒,饮酒后宋某甲独自驾车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所致。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宋某甲系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纠纷在起诉至法院前曾经多方组织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宋某甲亲属于7月3日依法向潜山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分配至水吼法庭后,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让双方充分认识到了自身在本起纠纷中存在的过错。双方于7月31日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

协议载明,由黄某甲、黄某乙、宋某乙按各自过错分期分别赔偿宋某甲亲属因宋某甲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金额为1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黄某甲、黄某乙、宋某乙均表示会按协议积极履行,宋某甲亲属也对其三人与宋某甲同桌饮酒致宋某甲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官提醒: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朋友间聚餐饮酒的社交行为,但是,饮酒会加大饮酒人的生命安全风险,共饮人基于共同饮酒的行为,相互之间负有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饮酒过程中应相互提醒、劝阻,饮酒后应相互照顾、护送等,对醉酒人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排除其危险状态,确保其人身安全。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操逢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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